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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问题,请帮忙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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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24 15:38: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公安局

工作时间

19135小时:56分钟

2013年10月10日我的父亲一行三人骑自行车在下班后 进 我们小区(学府花园)大门时横穿马路(金梭路)被从后方的机动车撞伤(双方均为自西向东行驶),由于门前路没有斑马线,且为2车道的断头路,父亲为三人中间进入小区,汽车与自行车垂直在道路中心线上相撞,汽车驾驶人承认车速过快。由于当时没有及时和交警二大队交警沟通,被交警划分为平等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原因如下:
1、一行三人父亲在中间,垂直相撞。
2、对方车速过快,刹车距离为10m左右。
3、交警在划分的事故责任未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4、交警判断责任的道路事故照片中显示事故发生时,肇事者并未向左转向(汽车前轮朝正前方)与肇事者事故陈述不一致。
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为:二大队事故中队郑公交字[2013]第00159号。我的手机号为:18*******10,期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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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11-28 10:33:52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如果你对民警执法有异议可向交巡警支队法制科提起行政复议。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tutumumu  在2013-11-28 20:11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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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24 20:24:50 |只看该作者
另外对肇事者问询笔录中陈述部分如下“我走机动车道,对方在我前方非机动车道上自西向东骑行,我车快到对方左侧时,对方骑自行车突然右转弯,我就赶快向左打方向避让,结果没有避让过就出事了。”
1、        交警判断责任的道路事故照片中显示事故发生时,肇事者并未向左打方向避让(汽车前轮朝正前方)与肇事者事故陈述不一致,有交警队当时拍摄的事故照片为证。
2、        陈述中双方同为自西向东行驶,受伤者在肇事者右侧,受伤者向右转弯,肇事者向左打方向,试问,如此记录如何能判定伤者承担责任?
3、        另外事故发生为上午11点36分,为何对肇事者询问记录却为20点30分?且肇事者本人为女性,询问记录上却性别为男性,男女这么大的特征竟然弄错,可以证明询问根本不是其本人,而是一位男士。
望公安机关已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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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27 14:35:09 |只看该作者
另外,交警队照片显示肇事车没有一丝刹车痕迹,这样我想问了,没有刹车痕迹,有没有转弯避让,是不是有故意害人嫌疑,为何不判为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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