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0日我的父亲一行三人骑自行车在下班后 进 我们小区(学府花园)大门时横穿马路(金梭路)被从后方的机动车撞伤(双方均为自西向东行驶),由于门前路没有斑马线,且为2车道的断头路,父亲为三人中间进入小区,汽车与自行车垂直在道路中心线上相撞,汽车驾驶人承认车速过快。由于当时没有及时和交警二大队交警沟通,被交警划分为平等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原因如下:
1、一行三人父亲在中间,垂直相撞。
2、对方车速过快,刹车距离为10m左右。
3、交警在划分的事故责任未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4、交警判断责任的道路事故照片中显示事故发生时,肇事者并未向左转向(汽车前轮朝正前方)与肇事者事故陈述不一致。
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为:二大队事故中队郑公交字[2013]第00159号。我的手机号为:18*******10,期盼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