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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生育保险政策的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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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3 13:06: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下派

登封市

处理时间

2013-11-14 11:23

生育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大基本社会保险之一,郑州市依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政策要求先后出台了《郑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郑政〔2002〕22号,目前已废止)和《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登封市于2007年也出台了《登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登政〔2007〕33号)。对比上述3个文件,我们发现登封市的33号文只是少了四个字,却起到了歪曲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的作用,偏离社会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基本方针。

郑政〔2002〕22号第六条规定: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养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养保险费。

郑政〔2010〕3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

登政〔2007〕33号第六条却是这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明显可以看出:登政〔2007〕33号是依托郑政〔2002〕22号文拟定的,但是却忽略了“财政全供”四个字,这样就造成了:一部分已企业化的所谓“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其实仅能报销生育的部分医疗费,根本享受不到生育保险所包含的“生育津贴”政策。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仅四个字的差别,登封市的“某些政策制定单位”正是通过这样的“文字游戏”,一方面貌似让部分的事业单位少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却规避了这些事业单位职工的正常权益。如果说以这样的“文字游戏”来解释和河南省郑州市的政策不一样,来体现“结合我市实际”,恐怕于理不通。

这样不合理不公平的政策在我市执行了已七年,而郑州市新的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恳请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能完整执行省市生育保险政策,及时更正修订我市相关政策的缺陷,最大范围的保障参保职工的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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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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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11-14 11:23:12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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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caomin  在2013-11-18 16:3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具体不满意原因见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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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8 15:22:52 |只看该作者
网民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知悉,现根据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作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我市于2007年9月印发的登政[2007]3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流产时上一个月的工资额,由各级财政部门及原工资渠道计发。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以上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渠道。对于按1%缴费的企业单位,发放渠道是生育保险基金;对于按0.6%缴费的事业单位,发放渠道仍由财政部门及原工资渠道解决。不管生育津贴由谁发放,都应切实履行发放生育津贴的义务,保证生育津贴的及时发放,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家的生育保险政策的。
二、郑政[2010]3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我市与郑州市的此项政策规定略有不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登封市和郑州市属于不同的生育保险统筹地区,因为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缴费比例和待遇也有所不同。生育津贴的发放,全国各地的做法都不完全一致,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各项待遇要求内容基本一致。
三、关于你所反映的“一部分企业化复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本享受不到生育津贴”的真实原因在于有部分事业单位逃避责任,存在不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的现象,而不是我市的生育保险政策有问题。因此,若你或家属属于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且未领取到政策规定的生育津贴,应按照登政[2007]33号文件规定,要求所在单位尽快将生育津贴发放到位,若所在单位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你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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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18 16:51:32 |只看该作者
你这样的回复避重就轻。玩文字游戏“。“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是两个概念,后者的范围更大,按这样的政策:缴纳保险的人多,但是基于事业单位范围的宽泛,有的职工可能只有缴费的义务,基本没什么实质性的权利。这样的政策本身没有公平性可言。上行下效,登政{2007}33号文是比照郑政〔2002〕22号制定,请你直接回答:登政{2007}33号为何少了”财政全供“四个字?

   郑政[2010]32号文是郑州市最新的生育保险政策,拿登封市2007年的文件和郑州市最新的文件对比,说不一样,还说:因为地区差异。太牵强了。登封不属于郑州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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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1-18 17:17:23 |只看该作者
对于你回复的第三条:我是这样认为的:所有的事业单位都是按规定缴纳了0.6%的生育保险,单位不存在逃避责任的问题。根本原因是登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制定的有偏差,规避了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要不怎么解释少了的四个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制定这样的政策,一是确确实实收了生育保险基金,二是把包袱推给了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受害的是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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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1-19 12:24:46 |只看该作者
我只是认为登封市的生育保险政策不公平不合理,具体理由如上,所有看到的人可以秉公自断。
   把差异化的工资待遇混为一谈,通过不合理的政策规避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的应有权益,有关部门只管收钱,却把责任推卸给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
   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有郑州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做对比,登封市的政策陷阱很明显。登封是郑州的郊县,对于相同的生育保险政策,如果存在地区差异,应该是职工享受待遇多少的差异,而不应该是同样条件的人在郑州符合生育津贴政策在登封就不符合。
   登封市歪曲执行国家及省市生育保险政策,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打了折扣的政策,这样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也只能按0.6%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轻松甩给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这样的只负责收钱不管你生育期间权益的政策,实在是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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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1-20 15:06:21 |只看该作者
目前,已证实新郑和中牟是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市文件执行生育保险政策,像登封市这样的,改变享受政策人群的做法,玩“文字游戏”,打折执行河南省和郑州市政策的做法,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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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1-20 16:17:58 |只看该作者
希望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能学习下郑政【2011】100号文,别以为自己是政策的制定者就能歪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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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1-20 16:37:19 |只看该作者
看下郑州其他区县是怎么执行郑州市和河南省文件的。贴出巩义和荥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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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11-23 01:03: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那么这些正在上班的不是没有保障,实际上让一个老百姓谁看得懂他们那么多的文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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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11-25 17:12:20 |只看该作者
你和他讲道理,他和你耍流氓;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制; 你和他讲法制,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国情; 你和他讲国情,他和你讲接轨; 你和他讲接轨,他和你讲文化; 你和他讲文化,他和你讲孔子; 你和他讲孔子,他和你讲老子;你和他讲老子,他给你装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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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11-28 17:13:25 |只看该作者
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各统筹地区有权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如果你认为本人没有享受到相关待遇,请持相关材料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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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11-29 11:33:43 |只看该作者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歪曲政策,网友质疑政策问题。人劳局工作人员回复留言竟不正面回答问题。一味的逃避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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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11-29 11:42:40 |只看该作者
昧着良心制定歪曲政策,面对网友质疑不正面回答,顾头不顾腚的回复让人体会到你们的冷漠和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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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11-29 16:43:26 |只看该作者
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各统筹地区有权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如果你认为本人没有享受到相关待遇,请持相关材料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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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11-29 16:44:35 |只看该作者
  我市于2007年9月印发的登政[2007]3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流产时上一个月的工资额,由各级财政部门及原工资渠道计发。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以上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渠道。对于按1%缴费的企业单位,发放渠道是生育保险基金;对于按0.6%缴费的事业单位,发放渠道仍由财政部门及原工资渠道解决。不管生育津贴由谁发放,都应切实履行发放生育津贴的义务,保证生育津贴的及时发放,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家的生育保险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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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12-1 18:57:13 |只看该作者
通过心痛桥这个平台,向你们提建议:登政[2007]33号文件歪曲郑州市文件精神,登封市人民政府和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政策不合理,有纵向郑州和登封市的政策对比,有横向和周边的12区县的对比,有图片证明,登封市的政策就是在玩“文字游戏”。你们拿歪曲的政策糊弄人,试问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玩的什么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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