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是张贴在我们小区内的所谓的物业费公告,与此同时,并没有张贴物业费收费许可证的复印件,只有一个公函的复印件,请问,物业所说的收费标准是否经过物价局的正式批准有相应的收费许可证,还是物业擅自违规收费,请给出一个明确答复!
图二贵局在给我们上一个帖子中给出的答复,如果物业公司的公告中所说的上浮20%是经过批准的,那么就超出了所谓的不能超过18%的上浮规定,我们也用不着拿出所谓的收费凭证去举报,物业贴出的公告就是最好的例证。反之,物业的收费就是没有经过批准,是非法的,是违规的!
图三是所谓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且不说当时是在多么无奈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该不平等协议(因为不签署就不交房,不给钥匙),从该图第一行中到,协议中当时的标注1.1元/平方.月是一级物业收费标准,那么按现在的实际情况,小区执行的是二级物业服务标准,所以后面约定的按一级收费的上浮标准也是无效的,如果要上浮,应该和业主重新签署一份协议,请物价局的同志不要被物业公司的一面之词所蒙蔽。
最后,我们373户居民还是要质问物业一下,A、B两个小区,凭什么A区同样协议没有上浮,B区硬要上浮?是我们人少好欺负,还是物业服务相比之下有提高?要记得青天白日,朗朗乾坤,欺压民众,天理不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