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11月26日因下雪将车(苏E3Q9W1)停在航空港区家家欣超市附近,当天下午发现车辆不见,遂打电话报警,后警察转至港区交警,经查询车辆被拖至薛店南街一停车场,原因为上午停车地要施工打电话给我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到我,遂将车辆拖走,让我到停车场取车。后打车到薛店南街消防局对面一事故车辆拖车停车场,被要求复印驾照及行车证,需要缴纳300元拖车费及30元停车费才能取车。不交钱不能取车,因急用车,要求开具发票,对方说没,要求开收据,对方说没有收据,本人无奈与窗口人员交涉,对方要求缴纳300,停车费免了,本人无奈缴纳相关费用,然后到停车场取车。请问他们这种收费依据是什么?既然收钱为什么不开发票?还有就是依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郑州港区交警事故车停车场退还违规收取的停车费、拖车费。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竟然仍视国法不顾,处处揩油设卡,给党政机关抹黑,实属性质恶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