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快速路和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三十米以上四十五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在十五米以上三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四)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通过哪些途径公布《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通过哪些途径公布郑州市各类绿地界线坐标、绿地界线?
3、所有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4、是否公布《郑州市城市公园名录》,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5、是否设立与环境协调一致的绿线界桩和绿线公示牌,公布城市公园的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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