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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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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2 14:50: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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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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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1:32

             郑州市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快速路和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三十米以上四十五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在十五米以上三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四)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通过哪些途径公布《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通过哪些途径公布郑州市各类绿地界线坐标、绿地界线?
3、所有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4、是否公布《郑州市城市公园名录》,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5、是否设立与环境协调一致的绿线界桩和绿线公示牌,公布城市公园的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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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11-19 17:20:31 |只看该作者
1、《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3年)已于2014年在郑州市园林局网站对外公布;《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21-2035年)草案已于2024年8月9日在郑州市园林局网站对外征求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中,待完成例行审批后,将通过郑州市园林局网站对外公布。(见附图)
2、郑州市各类绿地界线坐标、绿地界线通过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已明确我市各类绿地界线)。
3、按照《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如若发现新建小区(有集中绿地)未按要求公示的,可向所辖区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反映。
4、如需了解郑州市建成区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等信息,可致电郑州园林局或所辖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咨询。
目前我市建成区内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均要求设置绿线公示牌(见附图)。市管公园由市园林局监管,区管公园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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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24-11-19 17:5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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