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经调查了解,该二位同志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原因有以下几条:1、该二位同志违反了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制度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第一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55天”,该二位同志均违反了上述规定。2、公司经会议研究后,抱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对该二位同志作出的处理是“暂停工作”,并非“开除”, 更不是所谓的“打击报复”,将对其批评教育后以观后效,保持公司工作纪律的严肃性和良性运转。3、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根据国家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并非个人行为或“打击报复”。
公司希望各位员工积极工作,保持良好心态,共同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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