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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遵纪守法;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维修资金等有关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物业及相关专业知识;
(六)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无利害关系的。
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维修资金或有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不适合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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