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开发企业拥有处分权,可以进行出售(办理预售登记后)、附赠或出租。
开发企业取得地下停车位产权后,没有依法办理相关销售手续的,只能将规划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向业主出让、出租。出让的是按照规划建设的使用权,不属于所有权转让。
请购买人仔细阅读购买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如果是违规销售,请购买者携带身份证以及购买合同等相关证据到我局西区办事大厅(中原区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路西房地产交易中心)监察队进行投诉举报。电话:67182726
房管局说的也很明白《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国家法律定的也很严格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唯独没有房管局说的使用权出让这一条。也就是说使用权出让是违反物权法规定的。是应该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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