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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锦艺国际华都车位使用权出让是什么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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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31 10:00: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3-6-3 15:28

网友您好:
       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开发企业拥有处分权,可以进行出售(办理预售登记后)、附赠或出租。
       开发企业取得地下停车位产权后,没有依法办理相关销售手续的,只能将规划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向业主出让、出租。出让的是按照规划建设的使用权,不属于所有权转让。
       请购买人仔细阅读购买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如果是违规销售,请购买者携带身份证以及购买合同等相关证据到我局西区办事大厅(中原区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路西房地产交易中心)监察队进行投诉举报。电话:67182726

房管局说的也很明白《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国家法律定的也很严格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唯独没有房管局说的使用权出让这一条。也就是说使用权出让是违反物权法规定的。是应该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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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5-31 17:39: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在我国产权,即通常意义上的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使用权是在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如《合同法》)、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主要是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产权人也可获得使用权。产权人将车库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车库的所有权,购买车位使用权的行为,实际上建立了一种租用合同关系,实现车位使用权从开发商向业主转让。
       购买地下车库时,建议您仔细阅读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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