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而该地块规划局规划许可证中只规划了地下车库,未规划地上停车位,所以,该地块地上停车位应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