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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广武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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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12 18:18:5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广武镇

处理时间

2014-4-10 10:02

     领导你们好:
     广武镇黑李行政村湾寨村五组李金安在可耕地上建猪场,经过村民多次举报,政府才下来调查,当时政府回复说:经调查情况属实,属违章建筑,限本人自行拆除。
      几个月过去了,到目前不但没拆里面还在建设,不知道事情事情里面有没有什么黑幕,难道政府前边已定为违章建筑现在又合法了吗?虽然事情不大但作为政府不能出尔反尔。
       希望领导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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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3-28 10:39:54 |只看该作者
你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汇报给领导,调查后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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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31 11:32:17 |只看该作者
关于广武镇黑李村五组李金安非法建猪场的
情况调查
(2014-3-19)
    一、事项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所属三级网格。
   黑李村五组群众李金安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有一个猪场(此为老猪场,有承包合同附后),2013年6月,李金安开始拉砖,在其老猪场西边接盖新猪场。李金安在猪场东边种了一点蔬菜,北边挖了一个坑倒猪粪。(后附图片)
   李金安自建猪场位于黑李行政村湾寨自然村南,离最近的住家户约有100米远,猪场四周都是麦田。新扩建猪场在老猪场西边与老猪场连成一片,占用的是李金安的口粮地。
   湾寨自然村属于黑李村网格2,三级网格编码:GW-23-02。
   网格化管理作用发挥详细情况。
事项涉及二三级网格长、职能委局下沉人员名单、所任职务、级别。
   事项涉及我镇网格长为:王刚,1人兼任黑李村二、三级网格长,职务为劳保所所长(正股);国土局下沉人员为蒋鹏飞,级别:科员。
   网格人员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包括三级网格人员、相关职能部门下沉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问题、梳理、录入平台、上报、反馈的情况;职能部门日监管处理情况。
   此事件在2013年6月,李金安开始拉砖时,网格长就已发现,同时接到网友举报,当时网格长王刚就同村委成员一起到现场制止,并把李金安叫到村委进行劝告。李金安随后停建,中间停建约有2个多月,田里玉米长起来后,李金安于9月又私自把新猪场扩建完成。
   9月,网格长王刚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后,联合村两委成员又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查属实后又联系李金安本人到村委进行详细说明,后对李金安做思想工作,其本人也认识到违法占地的不对,当场承诺会尽快进行拆除。(此事件由网格长录入到社管平台上,但没按程序录入,后来申请到市社管办删除了一次,11月份又重新就此事按程序录入到平台,并上报到市社管办转交到国土局办理。)
   10月份,国土局下沉人员到现场勘查:李金安非法占地建养殖场的情况属实。李金安于2003年7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五组(东至土路、西至耕地、南至路、北至土路)土地3327.71平方米(不符合广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养殖场,国土局于2013年11月29日对其下达了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李金安退还非法占用的3327.71平方米土地。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327.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硬化面积245.64平方米及房屋面积2016.3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1647.8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水浇地44.8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村庄用地1635.0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43253.2元。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5日 (信息平台原内容)
   2012年12月底李金安没有交罚款,网格长与村委又做协调,李金安表态整改,2014年1月落实到其本人没有行动。此事我镇三级网格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均做到了应发现、已发现,应录入已录入;相关职能部门下沉人员在日常排查中发现问题、梳理、录入平台、上报、反馈都有迹可查,问题反馈到职能部门后,职能部门也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进行了处理。
   分析职能部门与基层乡镇办事处融合情况。
   乡镇没有执法权,网格长与村委对违法事件进行制止后,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强势介入、跟进处理、职能部门与乡镇虽然能够做到融合,但工作主动性还待加强。
    三、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下步改进的措施。
    此事件重复网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民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清楚是问题的主因。二是在事件处理时走相关程序时间较长,事件在网格长发现并制止后,职能部门处置程序较长,造成责任人漠视镇政府工作人员意见,致使信访人重复网访,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协助职能委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强化条块融合,提高处置效率。

荥国土资函〔2014〕22号
强制执行申请函
荥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李金安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于2003年7月,擅自占用荥阳市广武镇黑李村五组土地3327.71平方米建养殖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11月2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123号)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国土资罚决字〔2013〕123号)的处罚决定。现法定期限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函告我局。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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