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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窃用执业药师证至今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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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17 00:33: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6-7-6 16:34

       我叫蔡小永,联系电话15*******30,是一名职业维权人士。
    4月8日,我接到执业药师陈芳平的陈述及委托,代为调查、维权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佳众店非法使用其执业药师证及身份证的问题。根据陈芳平陈述及注册查询,以及对该公司总部及门店寻访,现举报问题如下:
     一、2015年2月陈芳平还担任着药王阁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情况下,其本人又不知情、未到场、未授权签字,办事大厅是如何进行把关审批将其证件又用在益佳康佳众店,并颁发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这不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吗?
    二、该事情经我在网络发帖后,新郑市药监局避重就轻,将最重要的“以虚假资料证件获取经营资格”的责任推到郑州市药监局身上。这样的回复不但伤害了公众感情,也让市药监局蒙羞。那么,该公司的违规违法行,到底何时才能受到严肃查处?
    三、益佳康负责人刘欣,到处宣扬自己在药监局有后台,其严重违规行为不受到惩罚,不正是验证了这一点吗?
    近期,我又收到该公司其他执业药师证件被乱用、使用证件不支付报酬的陈述及委托,我将进一步关注此事的进展,并继续在网络发帖,附带证据,揭露益佳康公司的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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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6-3 16:35: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针对陈芳平举报一事,审批办对有关卷宗进行了检查核实,经核查:1、郑州市金水区药王阁大药房于2015年2月3日提出筹建申请,申请人为陈芳平;企业负责人为陈芳平、质量负责人为阎红霞;2、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佳众店于2015年2月3日提出筹建申请,申请人为刘欣,法定代表人为刘欣,企业负责人为陈芳平、质量负责人为李玖瑾。
    根据以上情况,1、陈芳平不存在在多家药店担任质量负责人的事实;2、陈芳平同时担任郑州市金水区药王阁大药房和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佳众店企业负责人不违背相关法律要求;3、郑州市金水区药王阁大药房申请人陈芳平为该企业负责人、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佳众店申请人刘欣为该企业法人,均符合申请人条件,不存在在当事人不知情的事实。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没有对企业负责人能否兼职做出规定。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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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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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5-18 10:16:30 |只看该作者
附带证据,揭露益佳康公司的其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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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6-3 16:37:26 |只看该作者
东海1818 发表于 2016-5-18 10: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附带证据,揭露益佳康公司的其他违规行为!

网友你好,如果你发现有违法行为,请按照程序到我局投诉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或者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感谢你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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