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针对陈芳平举报一事,审批办对有关卷宗进行了检查核实,经核查:1、郑州市金水区药王阁大药房于2015年2月3日提出筹建申请,申请人为陈芳平;企业负责人为陈芳平、质量负责人为阎红霞;2、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佳众店于2015年2月3日提出筹建申请,申请人为刘欣,法定代表人为刘欣,企业负责人为陈芳平、质量负责人为李玖瑾。
根据以上情况,1、陈芳平不存在在多家药店担任质量负责人的事实;2、陈芳平同时担任郑州市金水区药王阁大药房和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佳众店企业负责人不违背相关法律要求;3、郑州市金水区药王阁大药房申请人陈芳平为该企业负责人、河南省益佳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佳众店申请人刘欣为该企业法人,均符合申请人条件,不存在在当事人不知情的事实。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没有对企业负责人能否兼职做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