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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华公司”(港湾浴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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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2-15 15:1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7-3-14 09:33

2016年12月27日,中岳大街东桥头的“丰华公司”(港湾浴池)在生产资料公司家属院(泰元酒店院内)1号家属楼住户的生活道路上私搭乱建,严重影响家属楼住户正常生活秩序。
12月26日,先是把院内由政府花费五万多元修建的充电桩拆除,12月27日,他们就组织人员拉砖运料,然后就开始在东头生活道路上划线垒砖砌墙。
当天垒砌围墙1米多,被家属楼上住户推倒,并阻止他们运料。居民户同时向市查违办、嵩阳办反应,但他们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违法施工方采取“人来我停,人走我干”的方式继续施工,截止29日上午,“丰华公司”(港湾浴池)不顾住户阻挠,他们强行垒墙2米多高。家属区的居民户们想问一问,像这样胆大妄为的私搭乱建行为难道真的没有人敢管吗?联系人:袁慧玲13*******89

      丰华公司”(港湾浴池)故意损毁充电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1226日,把院内由政府花费五万多元修建的充电桩拆除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登封市公安局必须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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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2-23 08:12:30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处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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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3-3 10:22:53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
    你好,接到你反映的关于“丰华公司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帖子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崇高路派出所调查处理,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我局崇高路派出所民警及时与反映人袁慧玲联系,但是多次电话联系,其均不到派出所说明,后崇高路派出所民警上门调查并见到袁慧玲,当事人称网上内容并不是自己所写,也不知道充电桩所有人是谁(询问有执法记录仪为证)。
经过对丰华公司经理薛福昌询问得知,反映材料上所称的丰华公司拆除充电桩一事,充电桩是登封市日珍街居委会安装,后因充电桩所占用的是丰华公司的土地,后丰华公司经理薛富昌与日珍街居委会协商后日珍街居委会将充电桩自行拆除(日珍街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为证),并非丰华公司拆除。
综合以上两点反映人所称的“丰华公司”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并不成立。
同时我局崇高路派出所民警告知袁慧玲如该区域有私搭乱建情况建议到相关部门反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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