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中岳大街东桥头的“丰华公司”(港湾浴池)在生产资料公司家属院(泰元酒店院内)1号家属楼住户的生活道路上私搭乱建,严重影响家属楼住户正常生活秩序。
12月26日,先是把院内由政府花费五万多元修建的充电桩拆除,12月27日,他们就组织人员拉砖运料,然后就开始在东头生活道路上划线垒砖砌墙。
当天垒砌围墙1米多,被家属楼上住户推倒,并阻止他们运料。居民户同时向市查违办、嵩阳办反应,但他们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违法施工方采取“人来我停,人走我干”的方式继续施工,截止29日上午,“丰华公司”(港湾浴池)不顾住户阻挠,他们强行垒墙2米多高。家属区的居民户们想问一问,像这样胆大妄为的私搭乱建行为难道真的没有人敢管吗?联系人:袁慧玲13*******89 丰华公司”(港湾浴池)故意损毁充电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12月26日,把院内由政府花费五万多元修建的充电桩拆除。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登封市公安局必须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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