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485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小区公共停车位被第三方霸占收费,城管局给备案(下派单位:巩义市)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7-31 08:48: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巩义城管局

处理时间

2022-1-24 09:34

  我是巩义市东润峰景小区的一名业主,小区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将我们小区业主公共区域( 原来的免费公共停车场)承包给第三方设置为收费停车场)。 我们的不动产证显示小区所有土地受益人是全体业主,巜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 我们多次向孝义街道办和城管局反映,并出示我们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小区规划图,但是停管中心错误的把公共区域免费停车位当作开发商有产权的停车位,违规给开发商办理了相关手续,严重侵害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的案件已经有了判决,判决第三方是违规侵权行为。我们已经咨询了相关律师,他们明确表示:第三方建收费停车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咨询了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停管中心,他们明确表示这个停车场是违建,必须依法立即取缔。
      小区公共停车位没有经过大多数的业主同意,为何停管中心可以给予第三方备案并且收费。2021年的房产证已经明确了外围停车位的使用权是全体业主。、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21-9-9 14:52:52 |只看该作者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一款明确了经规划过的车位、车库业主获得使用权的方式。第二款明确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问题》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据此,规划过的停车位的获得有了清晰的认定,同时我市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办公室和司法局共同编辑的《民法典与生活同行》第14页下部:“小区内规划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出租给业主”。综上,规划过的车位及车库的处分权为开发企业,该停车场的备案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板凳
发表于 2021-12-31 08:54:4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郑州法院已经明确判决,东润峰景外围属于业主共有,权利人是全体业主,请立即整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3 02:44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