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一款明确了经规划过的车位、车库业主获得使用权的方式。第二款明确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问题》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据此,规划过的停车位的获得有了清晰的认定,同时我市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办公室和司法局共同编辑的《民法典与生活同行》第14页下部:“小区内规划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出租给业主”。综上,规划过的车位及车库的处分权为开发企业,该停车场的备案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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