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郑州商业大厦破产。根据2004年8月2日省人大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2010年9月,郑州市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郑州商业大厦破产重组事宜并下发了《关于郑州商业大厦破产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郑改发会纪[2010]1号),其中对住房公积金问题进行了明确:“住房公积金问题。要严格按照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现行政策办理,企业财务有记录且已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未缴的予以补缴,没有代扣的不予补缴”。商业大厦破产后,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确认,商业大厦代扣未缴的和企业应承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33.4万元,涉及人员2283人。按照法定破产程序,目前已将该住房公积金与其他内债一起解决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