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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条例你们为什么不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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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22:41:11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郑州市商务局

处理时间

2012-1-5 10:24

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为什么拒绝支付,会议纪要与条例,我们应该执行会议纪要?地方法规可以不执行?政府可以违反省级地方法规?谁应该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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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6:04:30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9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郑州商业大厦破产。根据2004年8月2日省人大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2010年9月,郑州市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郑州商业大厦破产重组事宜并下发了《关于郑州商业大厦破产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郑改发会纪[2010]1号),其中对住房公积金问题进行了明确:“住房公积金问题。要严格按照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现行政策办理,企业财务有记录且已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未缴的予以补缴,没有代扣的不予补缴”。商业大厦破产后,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确认,商业大厦代扣未缴的和企业应承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33.4万元,涉及人员2283人。按照法定破产程序,目前已将该住房公积金与其他内债一起解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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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wjp  在2011-12-5 22:42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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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6:08:48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9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郑州商业大厦破产。根据2004年8月2日省人大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2010年9月,郑州市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郑州商业大厦破产重组事宜并下发了《关于郑州商业大厦破产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郑改发会纪[2010]1号),其中对住房公积金问题进行了明确:“住房公积金问题。要严格按照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现行政策办理,企业财务有记录且已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未缴的予以补缴,没有代扣的不予补缴”。商业大厦破产后,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确认,商业大厦代扣未缴的和企业应承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33.4万元,涉及人员2283人。按照法定破产程序,目前已将该住房公积金与其他内债一起解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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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2:41:56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前款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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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1:16:15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答复,已对所反映的问题及省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做出了非常明确的答复和解释。对此问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已多次通过多种方式予以了答复和解释,极个别仍不理解的同志可到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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