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0日下午17点50分一辆黑红色电瓶车与我车(车牌号豫A9W31F)发生轻微剐蹭。报警后郑州交警六大队李警官出警,划分同等责任后,直接把我车辆和电瓶车拖走,我车是被开走的。说让第二天到队里在处理。第二天上午到交警六队,队里说出警民警还没有移交案件,一直到第三天(8月12号)下午16点才移交过去,然后办理手续之后开了放行条让去停车场提车,在郑州郑东新区新兴停车场取车时,又被要求缴纳费用210元说是(拖车费和停车费)不交钱不放车,无奈又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开走车。
本人疑问在于:1、交警出警之后多久才会向队里移交出警记录情况? 2、早就明文规定不让收取拖车费、停车费,为什么还在收取?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六大队委托的停车场(郑州市郑东新区新兴停车场)退还违规收取的拖车费、停车费共计210元。 并希望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六大队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补充内容 (2016-8-20 09:37):
已和六队停车场协调好,谢谢你们的关注,辛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