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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六大队违规委托停车场收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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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8-19 12:4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6-9-14 09:57

2016年8月10日下午17点50分一辆黑红色电瓶车与我车(车牌号豫A9W31F)发生轻微剐蹭。报警后郑州交警六大队李警官出警,划分同等责任后,直接把我车辆和电瓶车拖走,我车是被开走的。说让第二天到队里在处理。第二天上午到交警六队,队里说出警民警还没有移交案件,一直到第三天(8月12号)下午16点才移交过去,然后办理手续之后开了放行条让去停车场提车,在郑州郑东新区新兴停车场取车时,又被要求缴纳费用210元说是(拖车费和停车费)不交钱不放车,无奈又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开走车。
本人疑问在于:1、交警出警之后多久才会向队里移交出警记录情况?              2、早就明文规定不让收取拖车费、停车费,为什么还在收取?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六大队委托的停车场(郑州市郑东新区新兴停车场)退还违规收取的拖车费、停车费共计210元。 并希望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六大队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补充内容 (2016-8-20 09:37):
已和六队停车场协调好,谢谢你们的关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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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8-19 16:25:1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郑州小调  在2016-8-19 23:14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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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8-21 09:53:09 |只看该作者
我是媒体记者黄俊。最新消息:据说六大队一经获悉此事后,已经立即责令停车场退还了车主的所有费用,并通知大队所有交警,今后不再往该停车场停放任何车辆,以免再次因停车场胡作非为而影响了交警六大队的良好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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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8-21 14:17:2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六大队反应这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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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8-22 08:47:25 |只看该作者

RE: 停车场收费

停车场收费问题已经妥善处理,谢谢管理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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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8-29 13:10:07 |只看该作者
huang135988 发表于 2016-8-21 09: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媒体记者黄俊。最新消息:据说六大队一经获悉此事后,已经立即责令停车场退还了车主的所有费用,并通知 ...

有无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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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9-6 18:05:0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经调查,该停车场属于交警六大队事故和违章车辆停车场,该车辆属于事故车辆,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的规定。该单位已主动免除当事人有关费用。我们已要求交警六大队对收费政策向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宣讲和管理教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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