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投诉人。
请问房管局做为物业公司的行政监管部门,针对恒泰国际物业高管在当职期间利用职务处理职务事物时与业主产生的纠纷投诉,是否应按照上述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答复投诉人呢??作为业主我们投诉的是违规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管理混乱,人员素质及基本的职业技能操守是否需要重新审定??物业公司的内部纪律和人员招聘及小区治安管理方面,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房管局是否需要依据行政条例先行进行物业整顿及物业调查??
请房管部门针对物业公司是否违规及业主投诉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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