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郑政【2010】32 号文件《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 年以上不满3 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 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的职工,生育费用发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郑州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可按规定申请报销。(一)报销流程:在郑州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自费结算医疗费用,并保存好报销相关资料;(二)报销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份(正反面均复印);医疗保险卡;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单;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原参保单位出具的离职情况说明(说明离开原单位的具体原因,是否属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产前检查费用发票。
(三)报销时间:上半年提交材料时间:2 月15-25 号;
下半年提交材料时间:8 月15-25 号。
郑州市社会保险办事大厅地址:伏牛路与陇海路交叉口东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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