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对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仍有网友您好:
您对我们政策理解有误。简单说明,有两种情况可视为放弃。1,报名时如果您直接未参与或者不满意放弃,则直算为放弃一次。2,在报名后,则不能直接放弃,必须要等到您所选择的项目开始选房时,才可以放弃。这两种情况都算占据放弃机会。
仍以40号为例,该号段为第一次轮候报名。报名后一直未参与选房(选房日期为2012年8月)。在等待的过程中,我们已又安排过两次轮候报名登记(2011.12.26、 2012.5.3)。因40号之前已参与过第一次轮候报名,所以无法参与这两期轮候,同时因为他所选择的项目未开始选房,所以40号也无法放弃。
而在第四期轮候报名之前,该项目开始选房,40号对该房源不满意,与开发企业签订了放弃协议。此时,40号的三次报名机会仅使用了一次,还剩余两次。放弃后,40号仍可以继续参与今后发布的第四期轮候。
以资格证40号家庭为例:
1、第一期轮候报名登记时间为:2011.1.10 40号报名登记参与选房(选房日期2012年8月)
2、第二期轮候报名登记时间为:2011.12.26 未到选房日期40号不能参与报名
3、第三期轮候报名登记时间为:2012.5.3 未到选房日期40号不能参与报名
4、第四期轮候报名登记时间为:2013.5.15-17 40号放弃第一次选房,故本此次仍然可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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