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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被索要房产租赁发票是为哪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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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2 20:48: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地税局

处理时间

2013-6-25 11:51

我单位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在今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被经八路地税所索要房产租赁发票,不提供所长不给盖章?在经八路所门口碰见很多相同遭遇的企业,大家都非常纳闷也非常郁闷,我们非常不解,相关几个问题如下:
1、房产租赁方也就是收取房租方应该是缴纳房产租赁税的人,是否应该由房产租赁房提供发票?
2、房产租赁方是否缴纳房产租赁税是不是应该由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3、房产租赁税发票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必备资料之一?
4、如果房东不配合开具发票那企业所得税年报无法申报,引起罚款或者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是算企业倒霉还是应该由税务部门承担?
5、如果仅仅因为无法提供房产租赁发票而不给签字,税务主管部门是否要出具不予受理的公函?说明不给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原因是无法提供房产租赁发票?

对于上述问题,我首选阐述我个人的观点: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应该是房东向租客主动开具发票。
2、房产租赁人不开具发票应由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惩戒,因由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向房产租赁方索取,而非向租赁方索取。如果房东单方面不愿意开具发票,我们租赁方也没有监管的权利,把这个责任推到企业身上算什么?税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去找房东,倒是省事都找企业要,非常搞笑把。我们租房的公司又不是执法部门,房东单方面不开发票我们怎么办?
3、查询国家局网站未发现租赁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申报必备材料之一,那这是否变成了违法行政,私设门槛?
这些是我个人的观点。希望官方能给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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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5-27 11:08:44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到,我们调查后回复。

                                          郑州市地税局
                                           201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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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5-30 18:18:14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纳税人:
      首先,非常感谢网友对郑州地税工作的关注和监督,现就网友提出的关于税收制度方面的5个问题依次答复如下:
      1、房产租赁方也就是收取房租方应该是缴纳房产租赁税的人,是否应该由房产租赁房提供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按此规定,贵公司也有索取发票的义务。
      2、房产租赁方是否缴纳房产租赁税是不是应该由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的规定和有关税收管辖分工的规定,房产税是由地税主管部门进行征收和监管。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不仅对纳税人的开票行为应予监管,对于发票的取得,也有监管职责。
      3、房产租赁税发票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必备资料之一?
      《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因此,企业应该对自己承租房屋的费用情况提交发票,以保证会计资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验证性。
      该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一个企业应对本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反映,所以在汇算清缴时间内税务机关有权利督促其取得相关票据,要求企业提供房屋承租的发票是税务机关正当的行政要求。
      4、如果房东不配合开具发票那企业所得税年报无法申报,引起罚款或者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是算企业倒霉还是应该由税务部门承担?
      企业应当向房屋出租人索要发票,《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出租人不开具票据的,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怠于索取发票,并因此导致企业账务不真实或完整,企业应对自己账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如果仅仅因为无法提供房产租赁发票而不给签字,税务主管部门是否要出具不予受理的公函?说明不给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原因是无法提供房产租赁发票?
      税务部门既然要求企业提供房屋承租发票,这说明已经受理了企业的申报,只是在审核中要求企业补充相关的财务凭证,以保证账务的真实和完整。所以,不存在“不予受理”的问题。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房屋租赁特别是私房租赁因其隐蔽性高,情况复杂,征管难度大,一直以来也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难点但也是今后税收管理的重点。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我们也在不断探索办法,总结经验,听取建议,争取把房屋租赁税的征管工作做得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社会的期待。谢谢大家对郑州地税的关注和支持!


                                                                   郑州市地税局
                                                                    201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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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5-30 12:23:52 |只看该作者
说的有道理!支持!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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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2

沙发
发表于 2013-5-28 12:59:52 |只看该作者
反应迅速、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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