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在今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被经八路地税所索要房产租赁发票,不提供所长不给盖章?在经八路所门口碰见很多相同遭遇的企业,大家都非常纳闷也非常郁闷,我们非常不解,相关几个问题如下:
1、房产租赁方也就是收取房租方应该是缴纳房产租赁税的人,是否应该由房产租赁房提供发票?
2、房产租赁方是否缴纳房产租赁税是不是应该由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3、房产租赁税发票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必备资料之一?
4、如果房东不配合开具发票那企业所得税年报无法申报,引起罚款或者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是算企业倒霉还是应该由税务部门承担?
5、如果仅仅因为无法提供房产租赁发票而不给签字,税务主管部门是否要出具不予受理的公函?说明不给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原因是无法提供房产租赁发票?
对于上述问题,我首选阐述我个人的观点: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应该是房东向租客主动开具发票。
2、房产租赁人不开具发票应由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惩戒,因由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向房产租赁方索取,而非向租赁方索取。如果房东单方面不愿意开具发票,我们租赁方也没有监管的权利,把这个责任推到企业身上算什么?税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去找房东,倒是省事都找企业要,非常搞笑把。我们租房的公司又不是执法部门,房东单方面不开发票我们怎么办?
3、查询国家局网站未发现租赁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申报必备材料之一,那这是否变成了违法行政,私设门槛?
这些是我个人的观点。希望官方能给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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