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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改商问题的回复不满(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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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6 08:43: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房管局

工作时间

19274小时:30分钟

对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改商问题的回复不满

关于违法住改商问题,该局回复网民:

依据郑政办【2012】54号文件之规定,现责令自收到通知书之日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我局相关科室已经下发整改通知书了,而且有半年整改期限。

该局的回复,是要说明整改未到期,该局现在还无法执法纠正违法行为,果真如此吗,让我们看看郑州市政府的规定:

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的生效日期是2012年8月3日。

该文件是公开向社会发布的,且郑州晚报2012年8月21日以 “郑州市:已经住改商 拿不到证半年内须搬走的标题,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因此,住改商当事人的整改日期,其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文件内容的日期算起。也既应该从2012年8月3日或者21日后计算。而不应该从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2013年6月21日向住改商当事人发出通知的时间计算生效时间。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房地产管理局不向住改商者发出通知,市政府文件就可以不对住改商者生效了么?

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对违法问题要“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违法住改商者,是及时发现,早期纠正,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还是在曲解市政府的文件规定,使其危害性继续延期和继续持续发展呢?



附件:郑政办【2012】54号文件有关内容;


(一)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   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要对本辖区内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在日常工作中,要将此类问题的巡查作为治理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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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3-8-26 11:59: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我们会尽快给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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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1-6 10:43:46 |只看该作者
    2013年5月23日区两办下发金办〔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中将区房管局列为了“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而不是规划局。我们向房管局投诉没有错!
但房管局却将自己的责任推给规划局,要求我们向规划部门反映,属于明显的推诿。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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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12-30 08:34:58 |只看该作者
今天已经是12月30日了,金水区房管局对违法住改商行为,至今不做处理,这岂非是在鼓励住改商吗?

2013-8-26 11:59:53 房管局回复:
网友您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我们会尽快给您处理。

至今一个多月时间过去了,此两栋楼住改商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房管局还要继续看着违法行为继续持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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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10-22 11:12:50 |只看该作者
此两栋楼住改商的违法行为至今仍在持续,房管局还要继续看着违法行为继续持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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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10-11 12:10:18 |只看该作者
                        2013-8-26 11:59:53 房管局回复:
网友您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我们会尽快给您处理。

至今一个多月时间过去了,此两栋楼住改商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房管局还要继续看着违法行为继续持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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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10-11 12:04:17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为什么至今无明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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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9-17 17:43:16 |只看该作者
难道非要等到业主告到法院,政府部门丢人现眼后才作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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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9-12 11:42:48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影响建筑物主体结构,并减少和损害建筑物使用寿命 。多层单元式砖混楼房特别是底层的业主,在行使其房屋使用权时,必须服从楼房整体用途和设计规范的要求,维护楼房全体产权人的共有利益。无权为了个人牟取暴利,而置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于不顾。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明确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即本栋楼只要有1名业主不同意住改商(楼层高低不限),就可以一票否决,有权要求政府履行职责,责令住改商的业主恢复建筑物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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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9-11 19:12:19 |只看该作者
墙体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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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9-11 18:22:37 |只看该作者
本案房地产管理局应该会同规划局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违法者制造既成事实挟持公权的图谋得逞,法律和政府的尊严必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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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9-10 13:37:43 |只看该作者
楼房承重墙体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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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9-10 13:34:55 |只看该作者
       楼房承重墙体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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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9-10 13:32:02 |只看该作者
        楼房墙体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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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9-10 10:24:40 |只看该作者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执法软弱后患无穷,请看新华社文章:

  新华时评:公权岂能容开发商挟持


2007年11月09日 17:23:45  来源:新华网


   

    新华视点:郑州“帝湖花园” 政府部门眼皮底下的违法建设为何屡禁难止

新华网郑州11月9日电(记者 梁鹏)
在众多职能部门办公地不远处,号称“河南省内最大的住宅项目”的“帝湖花园”一期工程非法占地上百亩,8幢高楼拔地而起。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是强制拆除还是让它继续建设?前期执法软弱,使当地政府陷入了两难境地。

    对于“帝湖花园”违规建设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不能说没有一点作为,不仅屡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且动用特警扣押了部分施工工具、执法车辆堵住了施工场地入口。这样的执法力度,如果是一般企业,谁还敢造次?然而,“帝湖花园”照样建成了部分包括多层、高层、别墅等在内的楼盘,并已开始销售。由此可见,在房价暴涨、房地产业利润诱人的背景下,一些开发商无视法律、蔑视政权的气焰是何等嚣张!


    “帝湖花园”附近,就是郑州市土地、规划、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办公地,这么多职能部门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执法屡屡受挫,眼瞅着违法建筑越盖越高,开发商非把“生米煮成熟饭”不可,除了“围追堵截”一类“笨办法”,似乎再也无计可施。由此可见,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面对“帝湖花园”这样的庞然大物时,手段是何等缺乏!

    一个严重违法的房地产项目,如今已经部分建成并开始销售,如果强制拆除,势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果罚款、补办手续了事,让它把“夹生饭”彻底做“熟”,把违法变成合法,法律、政府的尊严在哪里?后面又会有多少“帝湖花园”依葫芦画瓢地抗衡执法、挟持公权?由此可见,对一个违法行为,初期执法不力,后患是何等严重!

    对“帝湖花园”违法问题,郑州市政府已经成立了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组展开调查,结果如何,社会各界拭目以待。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违法者制造既成事实挟持公权的图谋得逞,法律和政权的尊严必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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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9-10 09:24:21 |只看该作者
该12户违法住改商业主,至今无一户办理租赁许可证,至今无一户缴纳税金。违法暴利的拉动,使其全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其楼上业主的安危:
   原来其住房按住宅房屋依法出租,每套120平方米的住宅,租金是2000元,但改建后按照商铺出租,现在收取的租金是每套1.2万元。(每平方米月租金100元)。
  李士英还几次威胁守法业主:政府部门咱有人,你们多次举报有用吗,见效了吗?政府规定还有发给咱的整改通知,那是作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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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8-30 17:57:47 |只看该作者
     整改是虚,放任其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是实!因为从去年8月54号文件向社会公告,报纸做了公开报道至今,已经是两个半年的整改时间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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