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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改商问题的回复不满(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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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6 08:43: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房管局

工作时间

19491小时:30分钟

对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改商问题的回复不满

关于违法住改商问题,该局回复网民:

依据郑政办【2012】54号文件之规定,现责令自收到通知书之日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我局相关科室已经下发整改通知书了,而且有半年整改期限。

该局的回复,是要说明整改未到期,该局现在还无法执法纠正违法行为,果真如此吗,让我们看看郑州市政府的规定:

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的生效日期是2012年8月3日。

该文件是公开向社会发布的,且郑州晚报2012年8月21日以 “郑州市:已经住改商 拿不到证半年内须搬走的标题,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因此,住改商当事人的整改日期,其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文件内容的日期算起。也既应该从2012年8月3日或者21日后计算。而不应该从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2013年6月21日向住改商当事人发出通知的时间计算生效时间。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房地产管理局不向住改商者发出通知,市政府文件就可以不对住改商者生效了么?

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对违法问题要“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违法住改商者,是及时发现,早期纠正,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还是在曲解市政府的文件规定,使其危害性继续延期和继续持续发展呢?



附件:郑政办【2012】54号文件有关内容;


(一)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   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要对本辖区内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在日常工作中,要将此类问题的巡查作为治理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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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26 11:59: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我们会尽快给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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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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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6 10:27:23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管理局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该j及时通知并会同规划,工商、税务部门联合执法。
12户住改商业主,3年来未交过一分钱的房屋租赁税,还应该责成其补交税款,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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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6 13:23:40 |只看该作者

聪明人是有错改正快!
       有关媒体记者已经到过现场调查取证,出于对金水区政府负责和免以事态扩大,避免给金水区政府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未来路办事处和名门世家社区找向报社反映住改商问题的业主做工作,要求和报社记者联系不要见报,表示会积极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处理住改商问题,绝不拖拉 -----------------!
   还有一点,那就是名门世家社区也顾虑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啊!也顾虑媒体记者笔下生花,对此住改商问题上纲上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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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26 13:57:18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今天回复尽快处理。是否言而有信呢,我们再等待、观察10天 吧  ----!
   政府部门自己份内的事,早晚都得处理的事,早办比晚办好,早办早主动,晚办会被动,若被媒体或社会舆论施压后才办,则会得不偿失,出力落骂名,太多的案例可以证明这一点,如北京的楼顶改建别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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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27 11:40: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自6月20日以来,我局相关科室在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全区通过网格平台上报的住改商问题逐家逐户下了整改通知书,收到通知书之日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54号文下发之后并没有明确金水区房管局是第一责任单位,而住改商的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自2013年5月23日区两办下发金办〔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才将区房管局列为了“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
                                                                                             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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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30 08:53:52 |只看该作者
               
                                 对金水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8.27日的回复不满

   关于金水区福元路燕凤小区10号,11号楼违法违规住改商问题,金水区房管局8.26日回复:“网友您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我们会尽快给您处理”。
   8.27日再次回复:"
网友您好,自6月20日以来,我局相关科室在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全区通过网格平台上报的住改商问题逐家逐户下了整改通知书,收到通知书之日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54号文下发之后并没有明确金水区房管局是第一责任单位,而住改商的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自2013年5月23日区两办下发金办〔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才将区房管局列为了“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
   金水区房管局的第二次回复,否定了第一次的回复内容。此回复给人的印象是:违法住改商者自6.20日收到该局的“整改通知书”后15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若半年内仍然不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经营,也与我局无关,因为“住改商的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
      请问贵局:
1,郑州市政府2012年8月下发的郑政办54号文,是否应该从贵局2013年6月23日向商户发出整改通知后才能生效?
2,对违法住改商行为,贵局是应该按照郑州市政府54号文件的规定:“对违法问题要“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还是继续寻找理由,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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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8-30 09:52:41 |只看该作者
  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应该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的,构成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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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8-30 16:46:30 |只看该作者

  既然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回复说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那么,作为下级机关应该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申请上级机关执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应该借故推脱责任,否则就是不作为!
     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应该很清楚的明白:
   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应该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的,构成不作为。
    对违法问题应该“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还是继续寻找理由,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呢?请金水区房管局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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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8-30 17:57:47 |只看该作者
     整改是虚,放任其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是实!因为从去年8月54号文件向社会公告,报纸做了公开报道至今,已经是两个半年的整改时间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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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9-10 09:24:21 |只看该作者
该12户违法住改商业主,至今无一户办理租赁许可证,至今无一户缴纳税金。违法暴利的拉动,使其全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其楼上业主的安危:
   原来其住房按住宅房屋依法出租,每套120平方米的住宅,租金是2000元,但改建后按照商铺出租,现在收取的租金是每套1.2万元。(每平方米月租金100元)。
  李士英还几次威胁守法业主:政府部门咱有人,你们多次举报有用吗,见效了吗?政府规定还有发给咱的整改通知,那是作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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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9-10 10:24:40 |只看该作者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执法软弱后患无穷,请看新华社文章:

  新华时评:公权岂能容开发商挟持


2007年11月09日 17:23:45  来源:新华网


   

    新华视点:郑州“帝湖花园” 政府部门眼皮底下的违法建设为何屡禁难止

新华网郑州11月9日电(记者 梁鹏)
在众多职能部门办公地不远处,号称“河南省内最大的住宅项目”的“帝湖花园”一期工程非法占地上百亩,8幢高楼拔地而起。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是强制拆除还是让它继续建设?前期执法软弱,使当地政府陷入了两难境地。

    对于“帝湖花园”违规建设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不能说没有一点作为,不仅屡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且动用特警扣押了部分施工工具、执法车辆堵住了施工场地入口。这样的执法力度,如果是一般企业,谁还敢造次?然而,“帝湖花园”照样建成了部分包括多层、高层、别墅等在内的楼盘,并已开始销售。由此可见,在房价暴涨、房地产业利润诱人的背景下,一些开发商无视法律、蔑视政权的气焰是何等嚣张!


    “帝湖花园”附近,就是郑州市土地、规划、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办公地,这么多职能部门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执法屡屡受挫,眼瞅着违法建筑越盖越高,开发商非把“生米煮成熟饭”不可,除了“围追堵截”一类“笨办法”,似乎再也无计可施。由此可见,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面对“帝湖花园”这样的庞然大物时,手段是何等缺乏!

    一个严重违法的房地产项目,如今已经部分建成并开始销售,如果强制拆除,势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果罚款、补办手续了事,让它把“夹生饭”彻底做“熟”,把违法变成合法,法律、政府的尊严在哪里?后面又会有多少“帝湖花园”依葫芦画瓢地抗衡执法、挟持公权?由此可见,对一个违法行为,初期执法不力,后患是何等严重!

    对“帝湖花园”违法问题,郑州市政府已经成立了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组展开调查,结果如何,社会各界拭目以待。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违法者制造既成事实挟持公权的图谋得逞,法律和政权的尊严必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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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9-10 13:32:02 |只看该作者
        楼房墙体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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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9-10 13:34:55 |只看该作者
       楼房承重墙体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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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9-10 13:37:43 |只看该作者
楼房承重墙体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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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9-11 18:22:37 |只看该作者
本案房地产管理局应该会同规划局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违法者制造既成事实挟持公权的图谋得逞,法律和政府的尊严必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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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9-11 19:12:19 |只看该作者
墙体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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