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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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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改商问题的回复不满(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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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9-12 11:42:48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影响建筑物主体结构,并减少和损害建筑物使用寿命 。多层单元式砖混楼房特别是底层的业主,在行使其房屋使用权时,必须服从楼房整体用途和设计规范的要求,维护楼房全体产权人的共有利益。无权为了个人牟取暴利,而置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于不顾。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明确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即本栋楼只要有1名业主不同意住改商(楼层高低不限),就可以一票否决,有权要求政府履行职责,责令住改商的业主恢复建筑物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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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9-17 17:43:16 |只看该作者
难道非要等到业主告到法院,政府部门丢人现眼后才作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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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10-11 12:04:17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为什么至今无明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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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10-11 12:10:18 |只看该作者
                        2013-8-26 11:59:53 房管局回复:
网友您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我们会尽快给您处理。

至今一个多月时间过去了,此两栋楼住改商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房管局还要继续看着违法行为继续持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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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10-22 11:12:50 |只看该作者
此两栋楼住改商的违法行为至今仍在持续,房管局还要继续看着违法行为继续持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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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12-30 08:34:58 |只看该作者
今天已经是12月30日了,金水区房管局对违法住改商行为,至今不做处理,这岂非是在鼓励住改商吗?

2013-8-26 11:59:53 房管局回复:
网友您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获悉,我们会尽快给您处理。

至今一个多月时间过去了,此两栋楼住改商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房管局还要继续看着违法行为继续持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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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1-6 10:43:46 |只看该作者
    2013年5月23日区两办下发金办〔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中将区房管局列为了“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而不是规划局。我们向房管局投诉没有错!
但房管局却将自己的责任推给规划局,要求我们向规划部门反映,属于明显的推诿。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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