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178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东区老街一期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5-27 08:44: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房管局

工作时间

16446小时:27分钟

房管局:
       绿地老街一期小区的上海永绿置业河南公司,在未与业主委员会签署任何协议的情况下:一是私自对地下车位停车服务费涨价,从每月10元直接涨至50元,涨幅400%;二是物业费由0.65元涨到0.95元。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益。
     请问:1.我们自己买的车位,还向我们收这么高的服务费,强烈要求永绿物业公布50元服务费收取的依据、计算的方法、近2年来地下车库收取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2.收取50元地下车位服务费,违反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地下规划的已出售和定向出租的车位每车每月40元”,涉嫌价格违法。        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价公[2014]4号)第七条规定:“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虽然老街一期成立了业委会,但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任何新合同,执行的应该还是前期物业合同,合同约定停车费为10元,物业费0.65元。现在物业公司收50元和0.95元没有依据,属于违法!、
        请房管部门予以查处。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5-5-28 18:13:5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物业费、停车费的相关问题,建议您可以向我市物价部门反映。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处理中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沙发
发表于 2015-6-3 12:52:0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关于绿地老街一期小区物业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您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应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不重新签合同的行为,您可向物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房管局进行投诉。
      我市《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2015年4月10日正式接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文)通知,根据省发改委通知精神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2015年4月10日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2015年4月10日之前,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协议约定期满后,不执行新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行为,您还可以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的收费凭证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价格举报。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8 11:57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