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03月23日15时20分许将豫AC339C本田雅阁车停放于丰庆路国基路丰庆佳苑东门人行道处,十几分钟后发现车不见了,经了解得知车被拖至北四环107辅道交警5大队停车场。我们赶往停车场取回违章停车告知单,再赶往交警5大队办事中心,已下班。3月24日10时许我们再次赶往交警5大队办事中心办理取车手续,11时许手续办理完毕,警察同志告知我们罚款再次审车前交即可。 12时我们到达停车场提车时被告知需要缴纳此次事件的拖车费及停车费200元。本人要求其出示收费依据,对方拒绝,告知不缴费不让提车,本人无奈缴纳相关费用,让其给相应的收费凭据,遭到对方无理拒绝,只能交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交警五大队在此次事件存在以下问题: 1、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违法收取停车费。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退还违规收取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并承担本人在此次事件产生的通讯费,并给与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五大队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人性执法。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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