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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交警五大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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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24 15:28: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人于2016032315时20分许将豫AC339C本田雅阁停放于丰庆路国基路丰庆佳苑东门人行道处十几分钟后发现车不见了,经了解得知车被拖至北四环107辅道交警5大队停车场。我们赶往停车场取回违章停车告知单,再赶往交警5大队办事中心,已下班。3月24日10时许我们再次赶往交警5大队办事中心办理取车手续,11时许手续办理完毕,警察同志告知我们罚款再次审车前交即可。

    12时我们到达停车场提车时被告知需要缴纳此次事件的拖车费及停车费200元本人要求其出示收费依据,对方拒绝,告知不缴费不让提车,本人无奈缴纳相关费用,让其给相应的收费凭据,遭到对方无理拒绝,只能交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交警五大队在此次事件存在以下问题: 1、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违法收取停车费。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本人诉求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退还违规收取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并承担本人在此次事件产生的通讯费,并给与本人造成的不便进行道歉;要求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交警大队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维护执法形象,在执法过程中能够人性执法。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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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25 09:56: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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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3-27 14:39:08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 发表于 2016-3-25 09: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坐等回复,希望不会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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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3-28 09:14:33 |只看该作者
本人于2016年03月26日(周六)下午五点在文化路三全路张家村村口,路边停车(豫A8EQ44),买个水的功夫,车被拖走,当天去交警五大队已经下班,第二天早上去处理处理,车被拖至北四环107辅道交警5大队停车场,本人打车到停车场取出证件复印,到交警队处理完开具提车单,然而到停车场需要交纳300元的拖车费及60元的停车费(每天30,按两天算),因为交警大队说过不需要交纳停车费,停车场却说不是交警大队拖车的,不交不让提车,无奈缴费提车,要收据,他们提供修理厂定额发票(100面值),没用就没要!另来回打车费用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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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3-30 19:21:55 |只看该作者
一呀一二哟 发表于 2016-3-27 14: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坐等回复,希望不会不了了之。

郑州物价局已帮忙解决,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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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3-31 09:01:29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现就您反映的停车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的规定。我们已要求停车场退还当事人有关费用。我们也要求交警五大队对看车人员进行政策宣讲和管理教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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