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是金水区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员工,我从2011年6月分-2015年12月分在金水区总医院就职,辞职一年多了,期间去医院找很多次要档案,医院让我赔偿4-5万,上班几年我没有进修过,也没有给医院签需要在医院工作多少年才能辞职的合同,医院人事科让我看我们当时进医院时候一张纸,纸的正面是抬头个人简历,说这是合同,可是如果是合同为什么却是个人简历形式,而且还是只有医院人事科有,我手里就没有,医院人说这是医院规定,辞职需要向医院赔偿上班一年大专赔偿一万损失,本科一年1万5000元,我在医院上班4年半需要给医院赔偿4万六(不包含其他),在社区上班刚开始第一个月是没有工资的,第二个月才发了800元,那半年我没奖金,总共才给我发了4000元,我辞职了这半年都需要赔偿医院6000元,因为这4-5万我多次向医院交涉,可是他们却都是采取拖,我真的不知道个人简历还可以当合同用,我不知道这样算不算合法,请问相关部门向我这种情况该如何出理?在社区医院基层服务了4年半辞职了还需要向医院交46000元赔偿金+医保社保之类,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已经拖了一年多了,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这个问题能给我解决吗?谢谢,我的电话是1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