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被告明确的标准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在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情形下,也可以不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被告在工商局登记的名称为准。但是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纠纷,所以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的被告信息还是尽量详细具体为好,因为单位是一个组织,不可能直接去参加民事诉讼,开庭应诉还是要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所以你也不要过于纠结,我是法律研究者,不是为巩义市法院辩护的,只是告诉你为了更加及时维护自身权利,被告信息还是尽量详细具体为好。即使不提供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这不属于违法,但是确实会影响诉讼效率的,最终还是影响到你及时恢复受损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