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的买卖之争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陈维云 律师
案例:原告王某与被告房产公司于2004年签订一份《山水小区地下车位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地下21号车位使用权,价款为10万元。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原告购买的是该车位的使用权,而在发票上也注明了使用权。原告之后付清了全部款项,但并无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得知山水小区地下车位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故向法院起诉被告立即退还购买车位的款项。被告答辩认为自己已经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原告,所出售的是车位使用权,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对人防车位使用权进行买卖,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的买卖,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b]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怎么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