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三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60元;
3、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在28周岁以上。
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三年内,应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提交资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月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规定的月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出具。因工作调动;转业等原因由外地迁郑的人员,其住房情况证明应由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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