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关于您所反映的在交房时被迫签订物业协议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城市新建小区建成前,开发企业要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后期建设同时进行,通过公开招标,产生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价格(当然包括:自行车、电动车、地下(上)车位的使用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标准等。这个时段,广大业主还没有购房或者还没有入住,因此,小区公开招标的责任主体方是开发企业而不是业主。
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精神,物业企业资质等级的高低,是个规模概念,与可执行物业费价格高低并没有关系。
依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精神,我市物业费有二种收费方式,一是政府指导价,二是市场调节价,目前我市新建成的住宅小区,以后者居多。
如果网友觉得《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加重了业主的义务,侵犯了业主的权益,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是:由小区的业主依据《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先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定《物业服务协议》,细化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消防设备没有到位问题,经向海豫公司了解,由于小区业主大部分正在装修,外来人员多,消防设备经常丢失或损坏,消防器材目前由工程部统一放置管理。鉴于此种情况,我们要求开发公司按消防要求把消防器材放回原处,同时建议由物业处协调物业公司加强安保措施,防止再出现消防设备丢失或损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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