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郑州市政府网》上【郑东新区】信箱的答复:
主 题 郑东新区的社区工作人员是和哪个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 发信时间 2011-03-30 09:35:14
信件内容 请问郑东新区的社区工作人员是和哪个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签订的?合同期多久?
处理意见
您好,针对市民王敏提出的“社区工作人员是和哪个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合同期多久?”的问题现已办理完毕,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2010年5月份以前,郑东新区成立了社区管理办公室,社区工作人员是与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任期按居委会届期计算,有效时间三年,并按照规定交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010年5月19日,郑东新区成立了管理处,履行街道办事处职能,具体负责指导郑东新区的社区建设工作,撤销了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编制。随后,郑东新区管委会将所辖的管理处统一更改为办事处。随着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的撤销,社区居委会的主管部门由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转变为各(街道)办事处,所以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与社区工作人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自行作废,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至三年届满为止。
二、郑东新区社区管理办公室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因此若社区居委会成员凭应届当选证书可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当选证书可作为书面劳动合同;若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凭应届当选证书不能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街道)办事处应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感谢您对郑东新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