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地下车位问题。《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地下停车场产权是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或全体业主所有,应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界定。
二、房产证问题。您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咨询。
三、物业公司资质和收费标准问题。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是物业公司具备或拥有的资金数量、专业人员、受托管理物业的规模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没有资质的企业不能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直接联系。
四、服务质量问题。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由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您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投诉举报
物业公司若存在价格违规情况,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人:王为民 职务:郑州市物价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67189879
联系人:王炳瑞 职务:郑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处处长
联系电话:6718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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