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新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一、《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您有权不签订此协议或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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