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你好,经我公司相关部门落实,2012年5月3日上午10点半左右,负责该区域的营销人员到工人路121号院(郑州广播电视报家属院)查抄水表,由于该小区许多表井盖上堆满了各种车辆和重物。营销员当时无法抄读水表指数,只好下午再次返回该小区抄读,在该院一单元的表井上仍停放有一辆电动车。
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植树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的规定,用户将电动车停放在表井上,已违反了该规定。营销员多次在单元门口上留条提醒住户不要将车辆、重物等物品将水表井压埋,仍有部门用户未按规定执行。营销员只能吃力地将车挪动到一边,并非将车子随意放在楼洞中间堵路。车主反映电动车左侧倒车镜被弄断,而车子右面是墙壁,左侧并没有障碍物,营销员当时只是将车子向左侧空旷的地方挪移,也没有发生任何碰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