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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违法行政(下派单位:巩义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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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3-11 10:54: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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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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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小时:35分钟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违法行政 事实:本人系宇华苑小区8号楼1单元2楼居民,2019年1月24日巩义市工商局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违法为本人住宅楼下的“巩义市城区正方不锈钢销售店”颁发经营范围包含“加工、销售:不锈钢管材、板材”和为“巩义市孝义春发门窗店”颁发经营范围包含“加工、销售:门窗、门窗材料及配件”的营业执照,纵容商户违法从事不锈钢切割、打磨、焊接等违法行为,商户加工不锈钢产生的噪声严重侵害本人及家庭成员正常的生活、学习、休息的权利,严重危害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本人及家庭成员均因此不同程度失眠、神经衰弱、抑郁等疾病,家中才上小学三年级的学生放学后无法在家读书、作业、学习。依据:一、本人居住的小区共有9栋楼300余户居民,是典型的居民住宅区,前述2商户直接位于本人楼下,依照《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开办金属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之规定,此区域内禁止开办金属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但巩义市工商局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而不顾,于2019年1月24日违法为楼下商户颁发了包含“加工”的营业执照。二、巩义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违反行政许可法: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人住宅在2楼,商户直接在本人楼下,商户的不锈钢加工行为明显会产生剧烈噪声,本人系典型的利害关系人,巩义市工商局在为商户颁发包含加工的营业执照前未尽法定义务,未告知利害关系人,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更未进行听证,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侵害了利害关系人本应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诉求:一、请求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二、请求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充分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规范商户经营活动,不再让商户的非法不锈钢加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本人联系电话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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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3-17 08:19:29 |只看该作者
市场监管局已看到,尽快核实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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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1-3-18 08:40:14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反馈的情况已收悉,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依申请进行,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我局依申请进行登记注册并无不当之处。
    二、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关于“先照后证”及前置后置许可要求,“加工不锈钢”不属于前置许可,可以直接办理营业执照,我局依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第十条中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于您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建议您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执法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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