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的我中心编制文件中,并未将“对拟办理继承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确认继承权归属”这一事项纳入我中心的职责。因此,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中心不能超越职责办理继承权认定业务。目前,我中心并未强制指定办事群众必须按照某种途径确定继承权,根据《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及《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和文件的明确授权,省市县三级公证机构、人民法院以及各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均具备确认继承权的法定职能。有办理继承业务需求的群众可自行选择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人民法院立案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附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等多种途径中任选其一。任何有权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认定文书均可作为我中心办理因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的权利来源证明材料获发不动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