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一事,我局法制部门经过审核,做出以下回复:
对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的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我局未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原因是: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行动。但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除外。该“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确实涉及公共利益,有一定的社会关注度,但该案案情复杂,案发时间久远,涉及人员众多,涉及上游厂家均在外地,办案难度大,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开案件调查进展信息,易造成同案犯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加大取证难度,妨害正常执法活动进行。
对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我局未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原因是: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该案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我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章向特定对象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案件中的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为特定对象,我单位应向该特定对象公开案件有关执法信息。
对于该两案的处理结果的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公安机关只是刑事案件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并非作出该案最终处理结果的机关,因此对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的公开非我单位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