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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招聘职位需求设置一定的条件。在年龄和学历等方面设定的招聘条件,是律师事务所的自主行为,司法行政机关无行政干预之法定事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该办法未规定律师事务所要为实习律师办理社会保险。如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在当事人提供具体投诉材料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可在调查核实情况下督促整改。当事人也可向人社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