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杜绝就业歧视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郑州市司法局: 根据调研发现,郑州市域内大量律师事务所存在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消除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二、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调研发现,郑州市域内大量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就业歧视和其他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一)学历歧视 很多律师事务所招聘实习人员、执业律师、行政人员时,明确规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全日制法学专业”,直接把国家承认的其他非全日制学历(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其他专业排斥在外。 (二)年龄歧视 部分律师事务所招聘人员,明确规定“28岁以下”、“35岁以下”等,存在极其严重的年龄歧视。 (三)设置与工作岗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部分律师事务所招聘律师实习人员,明确规定“取得C1机动车驾驶证”,哪部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具有驾驶证呢? (四)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群众反映,部分律师事务所在招录实习律师人员时,极力压低工资标准,拒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要求“个人自费承担律师事务所的缴费部分”,用人单位的缴费只是虚假的形式,实质上能够达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0支出”的非法目的。 三、处理意见 律师服务行业的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已经持续多年,郑州市司法局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成各县市区司法局直接向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发布《关于禁止就业歧视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警示函》,要求所有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律师事务所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学历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其他一切歧视。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