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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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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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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4 15:02:5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榕树公馆一号楼,本应9月30日交房,开发商推到11月30日交,但现在又说交不了,且具体交房时间不明确,合同赔偿是10万分之一,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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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1-12-5 17:13:12 |只看该作者
是谁坑了800余户可怜的业主?是谁让某些人那么猖狂,欺人太盛?就没有正义、真理吗?坑爹的广厦,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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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1-12-2 16:40:55 |只看该作者
广厦业主遭到人身安全威胁,“你敢走出这个门你试试!”
thread-4236-1-1.html

有视频,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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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12-2 10:51:42 |只看该作者
zzsfgj_admin 发表于 2011-11-28 15: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网友反映广厦置业交房问题,经我局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
        经调查,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

广傻又开始骗人了,大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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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12-2 10:04:46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广厦保证质量尽快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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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12-1 17:43:24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你要知道房子对老百姓来说是对生活的全部希望,钱你们已经赚得足够多了,不要人心不足蛇吞象,知足吧。真把业主逼到走投无路的份上,你说损失最大的是一无所有的我们还是肥肠满腹的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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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12-1 15:05:03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一名广厦城市之巅1#楼(红旗路北与黄河北街东)的业主,延期一次我能理解,延期二次我再忍忍,但是开发商的态度和对我的不公平我无法忍受,当时逼着我签下不公平合同,现在拿着合同要挟无限期交房,我实在无法接受,如果领导不信,可以点开以下几个帖子,上面都详细记录了,这半年来楼盘工地的进展情况,您看了就一切明白了!恳求领导能为我们做主,辛辛苦苦一辈子买的房子,我们不骗、不坑,但竟然让我们受如此折磨,情何以堪,法制何以容呢!

帖子一:2510168023~-1~499/40956022_40956022.htm
帖子二:2510168023~-1~499/41070870_41070870.htm
帖子三:2510168023~-1~499/41068704_410687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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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7#
发表于 2011-11-29 17:40:58 |只看该作者
关于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合同条款的回复
网友您好:
看到众多网友的回帖,我们的心情很复杂。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非常理解网友的心情,你们诉说的情况,我们感同身受;作为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我们又只能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解释相关政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应根据违约程度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为体现合同的公平性,违约责任双方应当一致。也就是说,判定一个合同是否公平,一般来说是要看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一致、是否对等。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所签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应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已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这表明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都是按照同一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是否有效,应由当事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一点请网友理解。
现在开发公司出现了逾期交付使用的情况,我们会督促其尽快施工力争早日达到交房标准,也督促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如果网友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带有关资料直接到房管局二楼接待大厅咨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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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11-28 17:49:14 |只看该作者
合同赔偿的日标准为十万分之一,这么低的标准仅仅是同地段,同等房产租金的十几分之一,由于广厦不能按期交房,却要我承受延期带来的损失,这公平吗?这下延期八个月,八个月的租金抵上我半年的工资了,我真的活得好累啊,辛苦半辈子攒钱买套房子,希望能结束漂泊的生活,却没想到如今,钱付了,我却无法按时得到自己的房子,交着贷款还要租着房子住,违约金少的可怜,这对于违法的广厦来说根本不值一提,违法的成本太低了,低的不由自主的都要违法! 我好可怜啊,儿女要养、爹妈要活、自己吃糠喝开水就算了,还连累一辈子为自己辛苦的爹妈,耽搁年幼无知的儿女,相濡以沫的妻子也跟着受苦,都是这个房子,这个开发商,这个丧尽天良的广厦!一拖这么多年,房管如今局的回复是在“执政为民”?还是在为开发商开脱,让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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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11-28 17:22:39 |只看该作者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应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我们业主不先付款怎么会签合同呢?开发商是一点责任都没有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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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4#
发表于 2011-11-28 17:14:10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针对您所反映合同问题回复如下:榕树公馆一号楼系广厦城市之巅项目的分项目,是任砦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2010年6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1月开始陆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已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这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应当遵守。同时咨询开发公司得知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是应付款的十万分之一每天,双方责任应当对等;《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部分条款是格式的,但当事双方可以选择和自行约定,不存在无法增加内容的现象。

点评

我的血泪  不存在无法增加内容的现象?您知道签合同时业主对赔偿有疑问,开发商说什么吗,原话:我们的合同是不能更改的,只能打对勾不签的话1万定金没收  发表于 2011-11-28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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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11-28 15:43:06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的大老爷们,
人民政府要为人民说话,要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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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11-28 15:41:54 |只看该作者
感谢社区管理员。
请问管理员,合同赔偿的日标准为十万分之一,这么低的标准仅仅是同地段,同等房产租金的十几分之一,由于广厦不能按期交房,却要我承受延期带来的损失,这公平吗?这下延期八个月,八个月的租金抵上我半年的工资了,我真的活得好累啊,辛苦半辈子攒钱买套房子,希望能结束漂泊的生活,却没想到如今,钱付了,我却无法按时得到自己的房子,交着贷款还要租着房子住,违约金少的可怜,这对于违法的广厦来说根本不值一提,违法的成本太低了,低的不由自主的都要违法! 我好可怜啊,儿女要养、爹妈要活、自己吃糠喝开水就算了,还连累一辈子为自己辛苦的爹妈,耽搁年幼无知的儿女,相濡以沫的妻子也跟着受苦,都是这个房子,这个开发商,这个丧尽天良的广厦,如果它再无法无天、胡作非为下去,我不活了,我死也要拉着垫背的,跟我同走黄泉路,本人说到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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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11-28 15:39:36 |只看该作者
zzsfgj_admin 发表于 2011-11-28 15: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网友反映广厦置业交房问题,经我局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
        经调查,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

由于此地块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水、电、气、暖无法满足现在的配套要求,各种配套设施均需增大容量,由其是居民用电在这个区域为“红色”区域,经过与各相关部门大量协调,公司正在加紧施工,现已大部分落实,争取2012年4月30日前交房。
开发的时候不知道这些情况吗?协调需要恁长时间吗?十万分之一的赔付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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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10#
发表于 2011-11-28 15:11:36 |只看该作者
关于网友反映广厦置业交房问题,经我局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
        经调查,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榕树公馆项目,位于红旗路与黄河北街交叉口。该项目于2010年6月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0年9月初对外开盘销售,11月开始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9月30日交房。
        由于此地块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水、电、气、暖无法满足现在的配套要求,各种配套设施均需增大容量,由其是居民用电在这个区域为“红色”区域,经过与各相关部门大量协调,公司正在加紧施工,现已大部分落实,争取2012年4月30日前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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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1-26 08:58:53 |只看该作者
温总理要求房地产商“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规范他们的行为,他们身上流淌的尽是”贪婪、狡诈、欺骗、无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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