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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炒鸡摊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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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9 11:37: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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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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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4 18:04

文博东路上有一家 金牌超级炒鸡 的小摊子 一年基本都出摊 晚上
他家严重不卫生 别人吃完的没吃干净他 他总会回锅继续炒
他贿赂地方城管 多次想城管举报没有任何用处
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查处 还周围市民一个健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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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9 15:30:31 |只看该作者
您好!饭店饮食卫生请您详细咨询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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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9 15:31: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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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13 09:25:04 |只看该作者
      您好,《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目前,《河南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未正式出台,《河南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中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政府划定区域的餐饮摊贩管理,政府未划定区域的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建议您向城管部门反映该问题。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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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8-13 09:25:20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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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7:07:57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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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8-14 11:54:53 |只看该作者
     您好,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现场制售食品商户及流动食品摊贩监管职责的通知》(郑政文【2010】200号)第(四)条,“流动食品摊贩未经依法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清理整治“。该网友反映的炒鸡摊子非早点店和小餐馆,而应属流动食品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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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8-14 10:46:56 |只看该作者
您好,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现场制售食品商户及流动食品摊贩监管职责的通知》,已对食品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早点店、小餐馆等现场制售、提供就餐服务场所(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房除外)的食品商户,由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我们正与食品安全部门协调,督促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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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8-20 09:06:09 |只看该作者
回复如下:
文化路执法中队之前曾对其进行过查处,但主要是以劝导教育为主,效果不大。2012年8月17日,文化路执法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执法人员遂现场取缔了该摊贩。
今后,文化路执法中队加大巡查力度,确保市容市貌整洁,为辖区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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